中国江苏网10月17日讯 (通讯员 张莉莉 张莹寅)近日,扬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姚俊在办理一起挪用资金案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深入研究案情,改变案件定性,并帮助受害非公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11.6万元,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查明,被告人陈雨在担任扬中市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先后挪用公司七张价值共计116万余元的承兑汇票贴现,并分批次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95万余元转至其个人账户,所得钱款被用于赌博、偿还购车款等。2017年12月,该公司发现公司账户资金短缺,承兑汇票不翼而飞,遂报案。
2018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陈雨涉嫌挪用资金罪、盗窃罪移送扬中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案件移送起诉后,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陈雨盗窃95.6万元的犯罪事实部分,承办检察官通过前往银行查询取证、走访受害企业、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方式自行补充侦查。在此基础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陈雨从公司账户转款95.6万元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最终将该项犯罪事实定性为挪用资金。
5月31日,扬中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雨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8日,经扬中市法院审理,被告人陈雨挪用公司让其保管的承兑汇票116.44万元、公司账户资金95.6万元,共计212.04万元。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陈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扬中市检察院同步推进非公企业权益保护工作。积极与公安机关、受害企业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协调,促使被告人陈雨及其家属主动赔偿受害企业,帮助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11.6万元。扬中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该情节列为酌定从轻情节,被法院采纳。
同时,针对某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财务负责人审核U盾保管不严、公司银行账户及承兑汇票由出纳会计一人保管、无其他人对其监督等漏洞,扬中市检察院建议该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财务审核程序,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涉案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