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就是“捡”这只德牧犬摊上大事。
10月2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独家报道了浙江省金华市朱某、应某夫妻因为“捡”了一条警犬而被认为是盗窃,遭遇刑事立案的消息。在这之前,还有一对父子因盗窃这条警犬被判刑。此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上的关注。27日晚,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通过微博对此事作了情况说明。警方认为,朱某、应某夫妻应该知道该犬属名贵的德国牧羊犬,该夫妻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情况说明中还说到,该案暴露出警犬管理方面的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陈勇任国勇
案情回顾
夫妻俩“捡”德牧犬摊上了大事
10月8日,金华的应女士在新浪微博发文,称其因在路边捡到一条狗而被认定“偷盗国家财产”,进而寻求法律帮助。紫牛新闻记者看到这条微博后,与应女士及其丈夫取得了联系。
应女士说,那天她和丈夫是路过多湖派出所门前的一条路,那里有一排垃圾桶,当时天气热,担心狗会渴死,在离它十几米远的时候对它招了手,它扑过来了后就把这条很脏很瘦的狗当作流浪狗带回家了,没想到几天后,夫妻二人涉嫌盗窃被派出所调查,民警说这条狗是警犬“老三”,价值15000元,夫妻二人的行为属于盗窃。
经过审讯和做笔录之后,他们缴纳了保证金办理了取保候审。此后,他们在回家的路上又看到那只狗在翻垃圾。夫妻二人后来得知,今年5月份,一对父子也是因为这条警犬被判刑,这父子二人是采取吹口哨的方式将警犬“老三”唤到身边带回家的。
网友热议
警犬为啥没人看,
为啥在垃圾桶旁翻垃圾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网友“大口吃肉”提出疑问,警犬怎么会在路边吃垃圾呢?而且身边没有任何标识?市民遛狗也会按照规定拴绳呢。
“子子移动优惠”表示,警犬的生活待遇都是非常好的,吃住都有专人照料,执行任务会有专门警犬背心,也有训导员一起行动,非任务期间不可能随便在大街上独自觅食。
网友“支符宝”:警犬为什么在没有看管的情况下独自外出活动?正常家庭喂养的狗也不能放任它自己在外面啊!警犬为什么没有受到良好训练,吃来源不明食物,跟陌生人走?缺乏系统训练和警惕。
网友“HQ”说:“我也是一个特别喜欢狗的人,如果是我看到了也有可能带回家喂食给它吃。按说警犬身上应该有警犬字样的项圈或背带,这条没有字样还在翻垃圾,别人当然以为是流浪狗,这么武断地说应女士偷警犬有失公平。”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不管是不是警犬,都不能在路上看到没人看管的狗就将狗带回家,万一这个狗的主人就在不远处,让它自由活动呢,何况懂狗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是名贵的德国牧羊犬。
警方回应
嫌疑人知道是名贵犬,
警犬管理确实存在问题
10月27日晚,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2018年6月29日晚,金东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民警发现散放在派出所门口附近的一头警犬被盗。经立案侦查,7月3日,金东公安分局对涉嫌盗窃的朱某(男,1990年出生)、应某(女,1989年出生)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初步调查,该警犬非警犬基地的特种犬,系多湖派出所用于警戒、巡逻的警犬,并佩戴项圈。犯罪嫌疑人朱某、应某知道该犬系名贵犬种德国牧羊犬。
针对该起案件暴露出的警犬管理方面的问题,分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并视情作出处理。下一步,分局将继续严格依法办案,诚挚欢迎媒体和广大网民监督。
当事人
狗项圈没有主人信息
希望公布“偷狗”视频
对于警方的通报,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女士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通报中说,那只狗是在派出所门口附近散养,我迫切地希望警方公布那天晚上关于我们‘偷狗’的完整视频,包括那只狗是怎么从派出所出来的,当时狗是什么状态,以及我们俩捡狗或者‘偷狗’有没有采取强制的措施,那个地方离派出所有100多米,旁边的围墙已经不属于派出所了,那条狗所在位置是在另一家单位的围墙外面的垃圾桶旁。”
“警方说我和丈夫是知道德牧名贵犬的价值,这一点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提过,我丈夫是知道德牧犬,也养过和买过,但是德牧品相好的小狗市价几千元,但大狗不值钱,因为狗大了品性已定,价格就卖不高。”应女士说:“当民警在问我这个问题时,我说我是不知道这个犬的价值的。”应女士还说,关于通报中说到的项圈,当时在做笔录时,就强调过她和丈夫曾经仔细翻过项圈,没有原主人的信息,而且大型犬晚上独自在外是不合适的。
法律人士
捡犬还是盗犬
值得商榷
从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以及网友提出的疑问来看,应女士夫妻的行为是盗窃警犬还是捡走或者救助流浪狗?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认为,这件案子的证据目前看不到,有可能警方还掌握着大量的细节,但从现在披露的信息来看,他认为首先有个大前提是,在适用《刑法》时要遵循谦抑性原则,迫不得已时不主张动用刑法。
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捡到别人家的狗,遇到这种情况,主人找上门来说清楚一般就行了。狗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但它与一般财产不一样,打个比方说,不同于钱包,如果钱包被人拿走,很可能别人目的很单纯,是想非法占有;而狗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也是生命,对于爱狗的人捡一条狗回家不一定是为了要占有它的财产价值,有可能是对其救助,建立一种生命的联系。而盗窃罪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所谓秘密窃取手段比如鬼鬼祟祟地,趁人不备,悄悄地,有人望风或者掩盖等等。邓律师还认为,还要综合考量这只狗是不是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在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被人公然带走,很难说对方是偷盗。
另外在此案的办案程序上,邓律师认为,程序上有瑕疵,作为利害相关人,此案的刑事侦查,派出所应当回避,派出所既是受害人,又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具体办案单位,这与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直接冲突的,涉嫌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现有披露的信息上看,不足以认定盗窃罪,这只在垃圾桶边翻垃圾的德牧犬,很容易让人认为是无主物或抛弃物,如果是把无主物或抛弃物带回家,不能说明是盗窃,如果主人找上门来藏着不给,那也只能算构成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