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之后心生懊悔,不断怀念起原单位熟悉又快乐的工作氛围,高智商小伙竟然作出远程破坏公司人事档案系统的举动,意图以此引起老东家的重视,从而实现职业回归。如今等待他的,却是法律制裁。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他离开家乡苏州,远赴异地打拼,并在一家大型跨国公司收获事业上的成功,本来可以算得上是“人生赢家”了。据被告人李某在庭审时陈述:“我当时已经是A公司的IT经理,一个月薪水两万元。公司整个人事及日常管理系统服务器的基础架构,都是我带领团队亲手搭建起来的。”2016年年初,一心想回家的李某辞去了A公司的工作,举家搬回苏州。虽然很快找到了新工作,薪水也比原来的高,可是李某总怀念在A公司的日子。正好又赶上孩子在苏州的学籍一直搞不定,他想回A公司的念头就更强烈了。
2016年年底,他使用一台从A公司离职时私自带出的专用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连接A公司服务器并侵入人事档案系统,将系统内两台用于人事考勤的虚拟服务器删除。后A公司很快发现并报警,嗣后为此支付系统修复费用1万余元。据A公司人士透露,被删除的数据库里包括好几家分公司内上百号员工的人事考勤、工资发放等数据记录。
“那台笔记本电脑是原来上班时公司配的办公电脑,我离职的时候应该归还的,那时我以为电脑已经坏了就让公司做报废处理,我自己把它带回家了。”李某说,本来是不能使用了,但是经过我修理之后又能用了,而且电脑里面之前公司的数据都恢复了。
他当庭表示:“我是故意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让原公司的人想到我,来请教我做这个数据恢复的事情,这样我就有机会回原公司工作。”不过很快他自己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投案自首。
对于法院判决,李某表示服判息诉,并深感懊悔:“我本身大学也是学计算机,之后工作十几年,都很认真,因为不懂法律犯了错误,非常后悔!”
对此,法官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怀念原单位并意图通过此做法引起单位重视并能回归原单位工作,之后能告知原单位同事修复事宜,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有自首情节并退赔损失,遂对其适用缓刑。
通讯员 许修尧 艾家静本报记者 於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