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姐(化名)在父亲去世后,拿着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碰了壁,被要求提供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等材料。
面对这些需要补交的材料和证明,任小姐干脆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最终获得胜诉。
通讯员 南铁法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南京的任小姐在父亲去世后,前往国土资源局办理父亲名下房产的过户手续,却被告知因其未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证明材料,故不予受理。任小姐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任小姐诉称,2014年4月,父亲亲笔写下遗嘱,将房产及屋内家具设施中属于其所有的全部份额由任小姐独立继承。
一个月后,任小姐的父亲在医院离世。2017年2月,任小姐携带父亲遗嘱、房产证等资料前去办理过户。她觉得提供了父亲的遗嘱很快就能办妥手续,但事情并不顺利。国土资源局接受材料后,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任小姐认为,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违法,故将其诉至法院。
国土局要求提供多种证明材料
任小姐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的行为违法;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关于涉案房屋的登记申请。
而被告国土资源局则辩称,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应当被撤销。
国土资源局方面表示,根据《南京市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办法》关于非公证继承的规定,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应当在预申请环节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等材料。原告未按照该操作办法的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导致己方无法办理其不动产登记申请。国土资源局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继承人还需表示无异议?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任小姐的父亲1984年与前妻离婚,其与前妻的儿子由前妻抚育。
后任小姐的父母结婚,并育有任小姐。涉案房屋为任小姐父母共有,任小姐的父亲所写遗书经鉴定真实有效。
被告陈述,对原告所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另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另一继承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查验,同时另一继承人也未表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
法院认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那么,原告任小姐究竟是否需要补充这些材料,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办理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需要提供继承的材料。而在本案中,原告任小姐所提交的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应认定为继承的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以法定继承的办理规定来要求遗嘱继承的办理,于法无据。被告认定原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亦于法无据。
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任小姐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