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魏万万没有想到,因公司装修在家中等待上班的他,有一天突然“被辞职”了。小魏所在的公司却谎称因小魏本人提出,到人社部门办理了劳动关系终解手续。小魏当然不干了,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却没想到自己反被告上法庭……
通讯员秦法宣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突然“被辞职”,员工蒙了
2016年4月,小魏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自2016年4月1日起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6月底,公司发出通知,因公司装修要求员工回家,何时恢复上班等通知。当年7月26日,公司以小魏本人提出为由,到人社部门办理了劳动关系终解手续,停缴了小魏的社会保险。
还在家等公司通知上班的小魏这下可蒙了,自己什么时候向公司辞职了?
2017年9月,小魏以本人并未主动离职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以下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魏2017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7842元;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魏赔偿金37400元;公司向小魏交付离职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京秦淮法院。
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1日-7月26日期间的工资7842元;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7400元。
被告小魏辩称,原告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理由上伪造劳动者个人提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且2017年7月1日至26日期间,原告公司装修,被告在家待岗,原告未支付被告工资。他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公司是否应该补付工资?
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26日期间工资?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原告公司因公司装修要求员工回家,因此在此期间内,仍应支付工资。可虑到其中包含的双休日,数额应为7738元。
诉讼中,被告小魏自愿在其应得的2017年7月工资中扣除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301.06元、公积金19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应支付被告小魏2017年7月1日至26日期间的工资为7738元-301.06元-192元=7245元。
法院判公司违法应赔偿员工
法官表示,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劳动关系终解手续,但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劳动者本人提出”的证据,劳动者亦予以否认,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工作已满一年六个月,未满两年,原告应支付赔偿金9350元/月×2个月×2=37400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小魏2017年7月1日至26日期间的工资7245元;原告支付被告小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400元。
法官介绍,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