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郝先生。
法院对杨某作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民事裁定书。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后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成为了一笔到期债权的“首保全人”,等了一年后他意外发现,法院此前已执行下来大部分款项,大头却被人“插队”领走了。近日,家住新沂的郝先生向紫牛新闻记者反映了此事,记者调查发现,涉事法院为新沂市人民法院,该案中被保全标的物,为一家企业的到期债权,共计272万元。当事人在2013、2015年,两次向法院申请完成了保全手续,只为确保自己拿执行款时“排在第一位”。然而,2014年,新沂法院执行到该笔到期债权中的190万元后,未通知“首保全人”,而是悄悄地将其中的150万元,分两次发放给后面排队的其他债权人。5年时间里,作为“首保全人”的郝先生迄今只领回了40万元执行款。紫牛新闻记者马志亚
两次申请完成保全手续
为的是执行时“排在第一位”
郝先生是新沂瓦窑人,原本在当地做些生意,手头有些流动资金。2011年之前,郝先生多次借款给朋友刘某,后者是新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后因刘某无法如期还本付息,郝先生向新沂法院提起诉状。起诉之前,郝先生还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标的物为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272万元。
2013年11月25日,新沂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新民诉保字第0739号),对该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2013年11月26日,郝先生起诉刘某,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也出具了调解书,确认刘某欠郝先生及其妻子本息共400万元。
案件随后进入了执行程序。郝先生告诉记者,虽然拿到了法院的调解书,但是能不能拿到钱,也只能等待法院执行。在随后近一年时间里,郝先生没有等来任何“通知领钱”的消息。到了2014年年末,郝先生意外得知,他保全的到期债权已被法院执行下190万元,然而150万元已被人领走了。
“当时我就向法院讨要说法,工作人员告诉我,要是有异议可以提执行异议申请”,郝先生告诉记者,他随即就提交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后来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我,让我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就可以先领取到40万元执行款。”郝先生表示,当时他急用钱,心想能拿到一笔是一笔,就接受工作人员的提议,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也领取到了40万元执行款。后来他才知道,150万元执行款是被分两次领走的。作为这笔到期债权的首保全人,190万元执行款,郝先生只拿到了40万元。
郝先生表示,当初自己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就是为了确保自己“能排在第一个领钱”,可是他万万没想到,在法院执行程序里,他也会遭遇“插队”。
法院裁定书确认当事人“排第一”
那么,郝先生作为申请执行人,究竟有没有被“插队”呢?郝先生向记者提供了新沂法院2013年11月25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3)新民诉保字第0739号)显示,根据郝先生的申请,新沂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新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72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两年后,在冻结期限将满时,根据郝先生的再次申请,新沂法院在2015年11月23日,又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新执字第5790号),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272万元。郝先生表示,这两份裁定书,他都是申请人,这即表明“我才是排在第一位的”。
记者采访中发现,2015年11月23日,新沂法院针对郝先生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又针对案件另一个当事人,领走了150万执行款的杨某,也作出了一份裁定书((2013)新执字第0630号),裁定:杨某作为申请人,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272万元。
“也就是说,法院自己都确认了杨某是排在我后面的,他领走执行款实际就是在‘插队’”,郝先生表示,在执行阶段,法院明知他是首查封人,杨某是轮候查封人,却没有严格依据执行裁定书内容发放执行款,“法院明知将执行款发放给杨某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将150万元执行款发放给了杨某。”
“插队”执行或是依据了失效的保全裁定
作为“首查封人”,郝先生从2013年新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至今,只从申请保全的272万元到期债权里,领回了40万元。认为自己遭遇了“插队执行”,郝先生于今年10月份,向新沂检察院提请监督程序。新沂检察院今年10月15日作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新沂法院未尽到相关审查职责,将本应优先发还给合法保全人郝先生的大部分款项违法发还给杨某,严重损害了郝先生的合法权益。建议新沂法院改正错误执行行为,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作出裁定责令返还。
11月2日,记者到涉事法院新沂法院核实情况,该院以该案仍在办理阶段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那么新沂法院究竟为何会将大部分执行款,跳过“首保全人”,而发放给“轮候保全人”呢?郝先生认为法院是在依据一份“失效”的裁定书。
原来,早在2011年11月6日,杨某就曾向新沂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2011)新民诉保字第0629号)民事裁定,扣留刘某在新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到期债权271万元(和郝先生保全的是同一标的物)。对于新沂法院执行时,杨某在2012年1月11日提起诉讼。
“根据2012年8月3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杨某在诉前保全后15日并没有起诉,因此这份保全裁定书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是一份失效的诉前保全裁定。”到了2012年4月5日,杨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判令刘某一次性偿还杨某本金276万元及利息,这次起诉并没有进行诉前保全。“我认为法院在执行时,疏于审查,依据了那份失效的民事裁定,才会导致我不能优先受偿。”
律师观点
“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
针对郝先生所遭遇到的执行“被插队”的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进。王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除设有担保物权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外,普通债权人应当依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而依次享有处置查封财产的权利。在本案中,当事人郝先生已经作了诉前保全,并且合乎程序,因此在执行中其“优先受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王进律师进一步表示,通俗地讲,也就是法院对已保全并且执行回的财产,必须先将“第一顺位”的债权人偿还结束,执行多余后的财产才能由轮候债权人受偿。从本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当事法院和检察院均已认定郝先生是排在第一位债权,那么就理应由其先行处置相应财产,而此案目前对轮候查封先行分配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且不通知相关利害关系方也不符合程序。
王进律师还表示,如果当事法院不按照检察建议进行落实,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法院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进行反映,要求维护正当权益。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不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涉嫌渎职,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起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