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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校园欺凌,绝不含糊了事姑息迁就

时间:2018-11-05

案情:2016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在苏州技师学院男生宿舍公共平台,随意围殴该校学生被害人夏某某,致夏某某左耳鼓膜穿孔。后被告人吴某鑫以暴力相威胁,逼迫夏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000元。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的施暴对象为在校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施暴行为持续了较长时间,殴打强度大,加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左耳鼓膜穿孔并构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鑫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吴某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潘某钦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仇某捷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洪某宇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根据上诉人吴某鑫、杨某伟、潘某钦、仇某捷、洪某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结合相关法定、酌定之情节依法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这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这五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校园欺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是在校学生,司法裁判在适用缓刑时也应谨慎考虑。本案在综合权衡下,准确选择了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刑罚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价值导向,对于遏制目前校园欺凌问题的高发势头具有重要警示作用。法官发出书面建议所在学校加强人文与法律教育,预防校园欺凌案件再次发生,得到了校方的积极回应。

通过本案判决,希望提醒学生、家长、学校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校园安宁,对校园欺凌理直气壮地说“不”;同时,也想给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以有力的司法回应,并让民众感受裁判的温度与力度,彰显规则效应,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以此明确地向社会公众传递司法立场,即司法机关对校园欺凌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决不含糊了事,姑息迁就。

(编写人:许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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