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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自杀房屋成“凶宅”,房东索赔30万

时间:2018-11-13

昆山的房主张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出租屋内自缢身亡,房屋瞬间变成“凶宅”,贬值不说,还一时无法出租。张女士于是将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30余万元。一边是痛失亲人的租客,一边是自感倒霉的房主,该怎么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通讯员 蔡磊 谢劲松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租客自缢出租屋成“凶宅”

张女士在昆山有处住房一直用来出租。2017年8月,张女士将该房屋出租给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17年9月21日,徐女士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内自缢身亡,还造成了房屋大门损坏。

张女士的房屋瞬间变成“凶宅”,一时无法出租,想出售房价也将贬值。无奈之下,张女士联系徐某,希望能够赔偿她的损失。徐某在接听过几次电话后,通过中介告诉张女士,该房屋是自己的“伤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没了,她什么都不想管了,走了再也不会回来。

房主索赔30万被法院驳回

眼看协商无果,徐某又杳无音讯,张女士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房屋三年租金、大门更换、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后因徐某无故搬离房屋,租赁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证金、三个月租金合计 1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可不予退还。但对于张女士主张的“凶宅”贬值损失、精神损失等,其并未能就徐某夫妻违反租赁物用途或违法使用提供证据,且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也未有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这么判决依据是什么

提起“凶宅”,很多人都很忌讳。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案件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曾发生,但基本都是索赔被驳回。有网友不由对房东的遭遇表示同情。

承办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本案中张女士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法官也曾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徐女士对张女士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徐女士在丈夫过世后就回到老家,不想回昆山。法院最终对此案做了缺席判决。

法官认为,此事对于房屋的租售确实会造成暂时的影响,但从法律上来看,确定损失需要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依据。张女士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其诉请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民众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立也支持法院的判决:第一,自杀是一个不可预见的事件,逻辑上张女士认为自杀——贬值——向徐追偿,徐女士在她丈夫自杀这件事上不存在过错。自杀是否导致贬值暂且不论,徐在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这个赔偿责任。第二,没有证据证明房屋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房屋价值的贬值也没有办法确定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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