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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药如何报销 看看这些政策

时间:2018-11-22

中国江苏网讯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医保特药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农民工大病保险。

《通知》规定,对纳入《省药品目录(2018年版)》并根据省346号文规定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的医保特药(以下简称医保特药),南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50%,其中对省346号文下发前已纳入的医保特药,南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农民工大病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30%。

其次,参保人员在办理特药资格准入后,在指定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药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药费用,医保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有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条件的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农民工大病保险。其中,职工医保,由医保基金按《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通知》(宁人社〔2011〕485号)中规定的“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由医保基金按《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8〕142号)中规定的“针对性药物治疗”待遇支付。在2019年1月1日前,居民医保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劳社医〔2008〕11号)中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支付。而农民工大病保险由医保基金按《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关于调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通知》(宁人社〔2016〕77号)中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据悉,该政策自本月1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特药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记者 郭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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