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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速破“雨天撞人致死逃逸案” 嫌疑人2天后归案

时间:2017-06-08

交汇点讯 8日下午,扬州高邮警方通报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前天,一贩运蔬菜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将一名驾驶电动车的男子撞伤后驾车逃逸,受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办案民警加紧排查,今天上午将肇事逃逸者抓获归案。

图为肇事逃逸嫌疑人朱某。警方提供

事发6月6日清晨5时许,天上下着雨。周某(男,60岁,高邮市龙虬镇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周龙线时,因雨密停下来站在车边穿雨衣时被不明车辆碰撞,致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从事故现场遗留的车辆尾灯及轮胎压印等方面综合研判,初步认定肇事车辆为三轮摩托车或三轮电动车。侦逃人员以此为抓手,迅速展开现场走访、调阅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等侦查措施。当日,经过侦破小组一个不眠之夜的监控排查,在排除几十个监控点后,终将嫌疑目标锁定在高邮城北的甓社路区域。7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为贩运蔬菜的电动三轮车。8日上午9时许,侦逃人员在肇事驾驶员朱某(男,66岁,高邮市龙虬镇人)家中将其抓获。

经初步审讯,朱某对6日清晨撞人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了案发现场。目前,该起事故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警方表示,交通肇事罪的前提必须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该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有着本质区别,量刑也不一样。但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特别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将会从重量刑。该案中的朱某,在发生事故后,选择了逃逸,其后果就会完全不一样。所以,无任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一旦逃逸,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通讯员 魏琦 明宝 交汇点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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