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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对商品房实施价格备案制

时间:2017-06-08

中国江苏网6月8日讯 扬州市物价局7日发出通知,明确在市区(包括江都区)实施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所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在此次备案范围之列。凡在扬州市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应合理确定售价并履行价格备案手续,要求首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周边地块同类产品住房的备案价格,下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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