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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下调,购房者打官司要求“退款”

时间:2018-12-19

中国江苏网12月19日讯 (通讯员 李盼盼 艾家静 记者 于英杰) “营改增”新政落地前,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采取固定房屋总价的计价方法,并按约付了160余万元购房款。不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率从11%调整为10%,购房者认为“既然税率下调,房款也应下调”,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的增值税差1.6万余元。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首先不动产属于家庭的大额财产,不动产买卖事宜关系重大,故双方通过合同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约定是有利于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稳定的。

其次,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原告李女士购买涉案房屋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双方已经通过合同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房产公司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被告房产公司,并非李女士。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直接目的是给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也必将作用于消费领域,从而惠及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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