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8日讯 (通讯员 任偲佳 记者 翟敏)“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2月26日下午,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宣判了这起镇江市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
今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女)在镇江市丁卯桥路义乌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驶向姚桥方向载有乘客10余人的211路公交车,并让驾驶员田某某带物品至石桥公交站,遭拒绝后即在车厢内寻找乘客帮助携带物品。田某某在询问朱某某是否下车无回应后,发动公交车驶入道路。朱某某见状用脚踢后门要求下车,未果后又冲到车头用脚踢投币箱,坐在驾驶员田某某身上抢夺方向盘。田某某紧急制动停车,朱某某仍不罢休坐在公交车方向盘上,用手击打田某某头部。
案发后,现场有人报警。朱某某留在车内等候处理,后在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人身伤害损失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抢夺正在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