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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落槌 3家污染企业被判向公众赔礼道歉

时间:2018-12-28

中国江苏网12月28日讯 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公开宣判, 涉案3家企业就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家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工业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本案证据看,3名被上诉人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土壤、地下水严重污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污染地块在本案诉讼前已被地方政府收储进行开发利用,并制定修复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修复,经过专家论证,全面实施后可保证与目前案涉地块规划用途相匹配的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再去判决由被上诉人另行组织实施修复。

“环境公益诉讼所关注的问题是受损的环境有没有人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有没有得到保护,污染者是否应当承担地方政府支出的修复费用,与环境修复、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如果政府认为修复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可以通过相应途径包括另行诉讼来进行追偿。

此外,本案因一审判决公益组织败诉,应承担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而引发不少争议。省高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不应按照一审判决中依据的财产诉求来计算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均为100元。“我们认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希望能为今后法院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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