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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被判退款

时间:2019-01-26

◎文/石甜 新法制报记者黄志良 周浔

核心提示

老年代步车原本指的是一种特殊的医疗器械,其速度在每小时5至10公里以内。然而,如今一些商家售卖的所谓老年代步车只是噱头,许多商家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违规电动车当“老年代步车”在销售,甚至还因此引起了法律纠纷。

近期,武宁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电动汽车购销即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县居民叶女士在商家的劝导下,购买了一辆无证违规“老年代步车”,上路后,车辆被当地交警部门查扣。叶女士向当地法院起诉商家金某。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叶女士、邹某某胜诉。被告金某向原告返回购车款,原告将所购电动汽车退回被告。

有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中,商家隐瞒售卖违规车辆,应负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专家建议,违规电动车被当作“老年代步车”安全隐患多多,相关部门应完善追责机制,多引导消费者,一起对违规“老年代步车”说不。

买电动汽车被推荐“老年代步车”

“早知道就直接买辆正规电动车好了,也不会惹来这么一堆麻烦。”1月18日,回忆刚刚经历的这场官司,武宁县的叶女士仍然有些心绪难宁。

事情得从两年前谈起。2016年7月15日,因为接送孙子上下学的需要,叶女士和老伴邹某某来到武宁县成某电动汽车售卖点,准备购买一辆四轮电动汽车。

“当时店里有两款电动车,一款6万元,一款3万元。”叶女士告诉记者,由于自己和老伴年纪都较大,也没有驾照,便让车辆经销商金某推荐一辆。

最终,在经销商金某的宣传下,叶女士购买了其店里的一款宝雅牌新能源电动四轮车。

“那个老板说,这款车系老年代步车,属非机动车,操作简单,不需上牌,无需驾驶资格,可以在道路上行驶。”叶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这辆车是否真如商家金某所言,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上牌照就可以上路行驶,她和老伴都有些迟疑。

叶女士说,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金某让他们购买了3万多元的那辆车,还特意随车赠送了一份保险。“我们不会开,老板说包教会。后来都是他亲自教我们的。”叶女士说,买完车后,车行老板金某在武宁大桥一带,教他们如何驾驶这辆车。“我老公在那里开,他(老板)就坐在旁边。”

无牌无证“老年代步车”上路被查

叶女士买的这辆车,平时主要用于买菜和接送小孩。不过这辆车在给叶女士和其家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

“那个车子质量不太好,我买的时候,说能上我们这的南皋山,我是山背那边的,往那边去,上不去。”叶女士说,车子跑不动,不知道是技术不好,还是车不好。

尽管车况不太好,但叶女士和家人还是将就着开了一段时间,直到2018年1月5日,该车上路时,被当地交警部门查扣。

当日,叶女士的儿子邹某阳在驾驶该车时,因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不能上路行驶。且经查证后,该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车辆合格证书不在工信部公告目录中,没有3C认证,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该车予以查扣。

去年查扣13辆类似超标车

“根据相关规定,非机动车上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但目前很多老年代步车的行驶速度都超出了这个标准,叶女士的车也属于超标车。”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李琳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因此,武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将叶女士的车进行了查扣。

“各种上路行驶的无牌或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上牌入户的电动(四轮)汽车(俗称老年代步车),因为无牌无证,交警部门查处的难度较大,导致该类车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停放的现象比较普遍。”李琳告诉记者,由于这类电动车引发的事故多发频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极大,广大群众要求交警部门加大查处取缔的呼声强烈。2018年,武宁县公安交管大队已查扣13辆类似叶女士这样的超标非法电动汽车。

“对于无牌电动汽车,尤其是超标或者机动车冒充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我们一直都保持严管严控严查的整治态势。”李琳说,2018年,该大队联合运管、交通、市监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20余次,查处电动汽车违法行为129起,暂扣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电动汽车52辆,查处超标非法电动汽车13起。目前,通过整治,无牌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购买电动汽车需要符合公安部、工信部认可批准并上传到公安部数据库能在公告查询中查到产品信息的车型,要认准3C标志。”李琳表示,鉴于叶女士的情况,该大队民警积极帮忙协调,并引导叶女士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遇到商家违规售卖或者诱导、误导消费者买卖的情况,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车主将卖家告上法庭

“之前买车时,老板说这是电动车,不需要挂牌,也不需要驾驶证,但交警则认定这是机动车,需要牌照和驾驶证。”一方面,交警部门依法查扣了车辆,另一方面,叶女士和老伴则认为,花3万多元买车时,车行老板并没有将相关实情予以全部告知,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个损失。

据此,叶女士和老伴邹先生于2018年7月19日将电动车售卖商金某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电动汽车购买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5550元。

接到该案的诉状后,武宁县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迅速启动案件快审快判机制。在完成案件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于2018年8月15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8月22日,武宁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3民初1628号】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叶某某、邹某某与被告金某于2016年7月15日就宝雅牌B5电动汽车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某某、邹某某返还购车款35500元。三、原告将所购电动汽车退回被告。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金某因不服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将该案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0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商家隐瞒售卖违规车应担责

1月21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叶女士一案已经进入判决执行阶段。

“我这个案子起诉成功,武宁县公安交管部门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帮我们对案件起诉的可行性,以及该案起诉的意义和影响等方方面面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叶女士表示,武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引导、鼓励他们依法依规向法院起诉,给他们定心丸。“同时,还帮我们申请了司法援助。所以,这里离不开武宁交警部门在里面的付出和努力,在此,我们对交警部门的无私帮忙和援助表示感谢。”

对于本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优银分析认为,电动车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销售者,他要履行两个义务,一个是诚实,要遵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另外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经营者这两块都没有做到。

“被告作为电动汽车的销售者,理应对于其所销售产品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3C认证予以核实。”王优银介绍,其未经核实即销售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的产品,且在销售涉案电动汽车过程中没有全面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进光则认为,此案对于今后交警部门整治“老年代步车”乱象,其意义也十分突出。

“‘老年代步车’现在很泛滥,特别是一些无牌无证的车辆乱窜,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这个案子的处置,可以给其他案例提供很好的经验。”熊进光建议,对于无牌无证的“老年代步车”,交警部门在严查的同时,也应完善追责机制,可以像武宁交警部门一样,引导群众对违规的“老年代步车”说“不”。“如果每个商家都遇到几起这种起诉,那售卖违规老年代步车的代价就太大了,因此,这些违规‘老年代步车’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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