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李佳芮 新法制报记者徐明报道:近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四起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2015年9月份前后,被告人禹某、张某伙同他人利用含氰化物的化工原料和烧碱等采矿原材料,在无防渗漏措施及设施的老井口内提炼黄金。严重污染环境,后东乡海润矿业有限公司支出95800元向矿井投放20吨漂白粉以减低氰化物浓度,水中的氰化物浓度已基本降至正常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某、张某伙同他人未经行政许可非法采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矿井中任意投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氰化物,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处罚;对被告人禹某非法所得35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张某缴纳的消除污染赔偿款18400元予以收缴。
另一起案件是抚州某中药材公司及周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被告单位抚州某中药材公司以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周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单位被判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万元;对被告单位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1万元和被告人周某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6990元予以收缴。
此外,东乡法院还宣判了两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告人周某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周某平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款1万元予以收缴。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徐某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款人民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