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吉安讯 (记者曹诚平)近日,一辆重型半挂车因加装尾灯,被吉安市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有网友反映,该处罚存在适用法律条款不当等问题。3月28日,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公开回应称,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后,认定执勤交警对此次交通违法所作出的处罚失当,决定撤销处罚决定。
3月27日,有网民通过微信公众号反映:3月25日21时许,一辆重型半挂车运输货物途经吉安市吉安南大道时,被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货车尾灯不是原装灯,于是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罚款理由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网友质疑:关于货车加装尾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公安部交管局2013年128号令)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可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却对司机罚款500元,根本不需要纠正,就可以继续行驶,这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吗?
3月28日,“吉州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近日网民质疑吉州交警大队执法失当问题的核查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查核实,网民反映的上述问题情况属实,经研究决定,对网民所反映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处罚决定,向当事人李某退还500元罚款,变更为警告处罚;对当事民警汤某暂停执行职务;对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工作人员万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违法处理中心整改。
从网友通过微信公众号反映问题,到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介入调查,作出结论,再到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布处理结果,前后仅隔一天,这一做法得到了许多网友的肯定。网友“万水千山总是情”说:“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吉州区交警犯错之后,立行立改,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