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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土地出现两个不同版本的“土地证”

时间:2019-05-11

4月15日,吉安县城里一块270亩的土地上,垃圾和荒草在雨水的浸润下,让这片土地看起来显得荒凉。

早在2001年,江西永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永和公司)就取得了这片土地的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用地”。但当2017年公司准备开发时,被吉安县政府叫停,原因是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写着“综合用地(办公、厂房用地)”。

一块土地,竟然出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土地使用证。2018年8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安县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用途一栏系“后添加制作形成”,没有法律依据。尽管赢了官司,但企业的问题还是没解决。

18年前拍下“综合用地”

永和公司准备开发的土地位于吉安县白云路西侧,君山大道南侧。根据吉安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这块土地被列为居住用地。但在18年前,土地的使用方为吉安糖厂。

2001年10月16日,永和公司以680万元,取得了吉安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一切生产设备所有权,并办理了《土地登记审批表》。其中土地用途备注为“综合用地”,同日办理的《土地登记卡》及《土地归户卡》用途栏也备注为“综合用地”。当天,吉安县政府就为永和公司颁发《2-88号土地证》。

土地取得后,永和公司一直没有进行开发。2016年6月4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

眼看省里有了政策,永和公司于2017年1月、2月分别向吉安县政府、吉安县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请求对已有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利用,但均未收到答复。为此,永和公司委托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向吉安县政府发送《律师函》进行函询。

判决书明确土地真实身份

然而,吉安县政府的一封《回复函》让永和公司大跌眼镜。该函表示:《2-88号土地证》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用地(办公、厂房)……永和公司所涉土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综合用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用地)……只能用于兴建厂房和办公,而不能用于永和公司所述的商品房开发,打造高端社区。

让永和公司负责人皮磊更为讶异的是,当公司找到吉安县政府进行沟通时,对方出具的土地证复印件与公司留存的土地证复印件明显不同。

孰真孰假?2017年7月31日,永和公司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对《2-88号土地证》及《转让申请审批表》进行司法鉴定。

2018年8月3日,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显示,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88号土地证》原件中受检页用途栏中“(办公、厂房用地)”字迹与前面“综合用地”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制作形成,系后添加制作形成;《转让申请审批表》原件中受检页“转让(出租抵押)”用途栏中“厂房及办公用地”字迹与该审批表土地房屋现状栏内的其他内容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制作形成,系后添加制作形成。

判决书还表示,永和公司认为土地明确记载用途为“综合用地”,吉安县政府《回复函》却对“综合用地”认定为“工业综合用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用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没有法律依据……该《回复函》依法应予撤销。

处处遇卡 不知未来方向

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永和公司以为一切可以按照正常流程报建开发,但负责人皮磊告诉记者,面对判决,吉安县政府的态度依然坚决:判决书只是说《回复函》应予撤销,但并没有说永和公司可以开发。

“法院的职责是判定是非,怎么可能替代业务部门做出决定?”面对吉安县政府的说法,皮磊完全不能接受。

情况是否如企业所说?4月15日,记者首先来到吉安县自然资源局。该局档案室工作人员查询到了永和公司所涉土地的登记卡正本,明确表示没有“办公、厂房”字样。

之后,记者又来到吉安县为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一名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表示,“这块土地开发还要经过县政府那边许可,你们具体还要问规划股。”

而吉安县住建局规划股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刚来,“永和公司土地一事比较复杂,你可以去县政府问问。”

随后,记者又来到吉安县政府,根据相关人员要求分别联系了“五型办”、秘书科和法制办,得到的回复要么是相关人员不在,要么是部门已经撤销。

“希望吉安县政府能够按照法院判决结果,给企业一个合理说法。”皮磊表示,“不论政府要企业提供什么,企业都会尽力配合。”

5月8日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西省政府督查室已经介入。

本报记者 陈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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