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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商标侵权案引发五大争议

时间:2019-05-14

被诉幼儿园之一的宁都清华名府幼儿园

清华大学批量起诉江西一些名称中含“清华”二字的幼儿园,新法制报率先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知江西有14家“清华”幼儿园被起诉,不排除还会有更多的幼儿园卷入诉讼案。

“清华”二字早在晋朝就已出现,被诉幼儿园中不乏以经营者个人名字、小区名称、所毗邻的大道命名的,这些“清华”幼儿园是否构成对清华大学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先使用能否成为抗辩理由?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在哪里?商标权和商号权起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谁?清华大学以“撒网”的方式开展商标维权,对许多普惠性幼儿园索赔50万元,这属于正当的商标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本报特邀请法律界专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权威、深度解读。

主持人

戴平华

嘉 宾

颜三忠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律师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熊进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邝宪平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新法制报:千里之外的这些幼儿园使用“清华”二字是否会给公众造成与清华大学有关的混淆和误认?侵权行为会否因为“华”字的简、繁之别而产生不同的定性?

颜三忠: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第一,一般公众是否会产生“清华”幼儿园是清华大学参与举办的误判、误解,是否损害清华大学的声誉,这是审查判断的重要标准。但一般人不会相信小县城里一家名叫清华的幼儿园与著名学府清华大学有什么内在关系,更不会相信这是清华大学投资或参与举办的幼儿园,不会影响清华大学的声誉。

第二,清华大学以清华商标权遭到侵害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商标法所调整的商事主体范围?根据《商标法》第一条规定,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主要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消费行为,而清华大学以及“清华”幼儿园均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不符合商标法所调整的主体资格。

第三,清华大学的“清”商标中主要由文字组成,但其中最具有识别度的应当是繁体“”字及“清”二字的草书书写字体。清华大学仅享有“清”(繁体)注册商标,未享有“清华”(简体)的商标。

熊进光:虽然清华大学的商标保护专用权与被诉幼儿园所用的“清华”存在繁体和简体的区别,但关键要看清华这两个字是否具有特定的含义、是否指向特定的商标专用权的对象范围,如果能显示特定性的话,那么它就应该属于构成侵权。这里要注意一个情况,即善意的侵权还是恶意的侵权。

邝宪平: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均为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而“清华”幼儿园从事的也是教育服务行业,会给相关公众造成其与清华大学有关联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清华”幼儿园使用“清华”二字是完全落入了清华大学的“清”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二者的“华”字有简繁之别,看起来像不侵权,但“清华”和“清”二字文字形状上虽不是完全相同,但是发音和含义相同,二字构成类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相同属于侵权行为,类似也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先使用属于抗辩理由吗?

新法制报:“清华”二字古已有之,且“清华”二字使用广泛。石城县清华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8月,清华大学的两个商标的取得都在这个时间之后。历史文化的传承以及在先使用能否成为抗辩侵权的理由?

颜三忠:第一,清华能否等同于清华大学,清华名称是否为清华大学所独有和专用,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显然,清华与清华大学在特定语境下存在同一性,比如谈中国一流高校时用清华毫无疑问是指清华大学,可是在其他语境下清华并非指清华大学,江西婺源县有一个清华镇,已经具有上千年历史,当地幼儿园如以地名起名为清华幼儿园,不会侵犯清华大学商标权。

第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商标注册原则的一种例外,也就是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一些“清华”幼儿园真的在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清华”二字,则可以继续冠以“清华幼儿园”之名,无须担心法院作出不利判决。

熊进光:清华大学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并没有立即取得商标权,但显然在石城县清华幼儿园之前就使用了。现在全国各地出现的所谓“清华”幼儿园,它实际上也是借用了清华大学已经合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清华名字,在这个情况下,它还是属于一种对清华大学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邝宪平:“清华”两字即使在夏商周就有也没关系,毕竟在特定的教育领域,在清华大学之前从来没有他人使用。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法保护注册在先,并非保护使用在先。当然,在先权利人认为商标注册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在申请过程中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在哪?

新法制报:以地名、道路名或者个人别名命名的“清华”幼儿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在哪里?

颜三忠:判断商标近似与否,有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具体来讲,就是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原告清华大学是1998年年底核准“清”商标,赣州市清华幼儿园是2004年登记的简体字,两者有明显差异,书写也不一样,各自有自己的logo。

二是两个商标的使用是否会使得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如果石城县清华幼儿园对“清华”二字的使用确实源于毗邻的清华大道,就不太会造成混淆误认,法院可能不会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不侵权。

朱巍: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侵权人使用名称的原因和目的都不会对侵权行为性质产生本质影响。对于驰名商标来说,跨类保护的范围比较宽,清华大学对清华的商标注册类别也是很宽泛的,应该能够涵盖上述范围。

邝宪平:明知在特定领域有众所周知的品牌,仍然强行使用而不是合理避让,如何证明没有主观恶意呢?个人名字叫“许清华”,其是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但本案关键是使用“清华”二字在作为市场主体的幼儿园名称上,作为商业上使用,就不能说是合理使用了。

商标权和商号权优先保护谁?

新法制报:一方是商标,甚至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方是企业名称(商号),当两者发生冲突引发诉讼时,法律如何处理?优先保护谁?

颜三忠:商号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类型主要为:一是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登记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在先登记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是新型案件,在规制该类行为的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处理两权纠纷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3、禁止混淆原则。

朱巍:具体审理需要依照具体案件来看。如果此类冲突出现在商标注册阶段,需要由商评委来决定;如果出现在诉讼阶段,就需要人民法院来判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只具有个案效果。一旦认定驰名商标有效,那肯定会优先保护驰名商标。

邝宪平:我国的商标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行全国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的登记则实行分级、属地的登记制度,从而造成同一文字可能由不同的企业分别作为商标和字号注册和使用,进而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商标权是全国性的,商号权是有地域性的,两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权保护大于商号权。

是正当商标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新法制报:近几年清华大学在国内发起了多起诉讼,在江西批量起诉14家“清华”幼儿园,对许多普惠性幼儿园索赔50万元,这是正当的商标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颜三忠:清华大学批量起诉“清华”幼儿园,是在依法维权。据有关查询结果,全国共有401家组织或企业的名称含有“清华幼儿园”字样。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是一道必须迈步过去的“坎”。从这个意义上看,清华大学这一行动是一场有意义的公众普法。我认为通过司法公正审判,能够给商标权正确使用确定合理边界。

熊进光:清华大学取得了商标专权,要防止清华或者清华大学这样的商标被滥用、泛化,通过法律、维权的方式来维护商标专用性,这是正当行为。如果对方属于善意侵权,清华大学要求赔偿50万元,可能就面临维权的正当性问题。清华大学毕竟是一所公立大学,并不是通过索赔的方式来取得经济利益,更多的是要体现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阻止侵权行为,防止清华大学这个商标专用权被泛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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