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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发布一批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19-06-08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刘祚保报道:6月 5日是世界环境日,鹰潭市中级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以达到惩戒犯罪,保护环境的宣传目的。

这些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一、余江锦江镇滥伐林木案

2013年 8月到2014年 4月,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李某甲先后以人民币总计6300元的价格购买了范某丁、范某丙承包的余江县锦江镇范家村委会白洲山场的株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乙、林某等人砍伐、运输林木,将所砍伐树木销售给余某等人。经鉴定,范某甲、范某乙滥伐林木蓄积量为78.2立方米,李某甲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0.1522立方米。

范某甲、范某乙、李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其中范某甲、范某乙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李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鹰潭中院判决范某甲、范某乙、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贵溪非法加工污染案

2016年 10月,孟某伙同孙某从安徽窜至贵溪市,着手加工处置危险废物废旧电路板。孟某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及废旧电路板,孙某负责将废旧电路板碳化并筛选提炼铜渣。孟某于同年10月份两次从广东汕头李某等人处购买废旧电路板共计57.785吨,在宏伟塑料厂内非法加工处置废旧电路板,将提炼的含铜残渣13.84吨出售,获利10.605万元。接到举报查封该厂后,孟某伙同孙某将设备及剩余废旧电路板转移到贵溪邻县继续加工处置,并提炼出10.04吨铜渣,出售获利9.406万元。

综上,孟某及孙某共计非法加工废旧电路板50余吨,提炼含铜残渣近24吨,出售获利20余万元。后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孟某、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均处罚金八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月湖非法采矿案

1996年 4月,徐某在鹰潭市月湖区白露乡矿山开采管理站办理了有效期为三年的采矿许可证后,开始在位于鹰潭市龙虎山大道以西的安山徐家的红石山开采建筑用砂岩石(红石)用于出售牟利。2003年,白露乡矿山开采管理站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鹰潭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徐某在既未到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缴纳相关管理费用,原有采矿许可证又失效的情形下,继续组织工人开采矿石。2014年 8月 2日,鹰潭市国土资源局月湖分局向徐某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徐某仍然继续开采至同年十月底。经鉴定,2011年 3月至2014年 10月 29日,徐某非法开采的砂岩矿石量为16457.23立方米,合计428574块红石,价值人民币150007.65元。

2016年 4月 29日,月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因徐某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流失,判决其应当缴纳国家损失赔偿款150007.65元。

四、余江马荃镇固体废物污染案

2016年 8月份,群众反映有人在余江区马荃镇烂泥瘠山场焚烧大量垃圾,经有关部门现场察看,发现大量疑似电镀污泥的工业固体废物,包装上贴有危险废物标签。2016年 9月 2日,余江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至余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 9月 9日余江县公安局成立8 ・ 29污染环境案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作案人员于某某、黄某某也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实,该批固体废物确为危险废物――电镀污泥。另查实,2015年 10月至案发,二人还从外地运输700余吨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龙虎山高速挂线旁、马荃镇贯泉村宕口、于某某承包的青山于家山场。

2017年 4月 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先对于某某、黄某某倾倒44.3吨电镀污泥的行为提起公诉。同年7 月,鉴定机构对700余吨固体废物作出鉴定,该批固体废物均为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有毒物质,法院又对二人追加起诉。另外,对于二人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 9月 21日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决二人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与检测评估费用共计119万余元。

五、贵溪失火烧山案

2016年 3月 28日 13时许,曾某前往文坊镇虹桥村月形组自家板栗山场干活,途径山场脚下农田,坐在田边的堤坝上抽烟,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烟头引燃周围杂草并蔓延至文坊镇虹桥村" 王家源",引发山林火灾。当天17时许,曾某和闻讯赶来的村民、村干部、消防队员一起将大火扑灭。经林业部门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达192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过积极与曾某进行沟通,与其达成对失火山场补种复绿的协议,由曾某在所烧毁林地上补种杉木苗16280株。同时,考虑到曾某家中经济困难,将其补种年限确定为五年。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对失火山场补种树苗,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六、余江非法排放污染水源案

2015年 2月 3日,文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猪场污水,为了缓解猪场污水压力,文某要求员工尽快处理污水,并在其授意下,该猪场逃避监管,未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导致污水流入余江区白塔河,严重污染余江城区饮用水水源,致使余江区水务公司花园水厂中断取水近6 个小时,中断供水近11小时,造成预估财产损失7 万余元。

法院认为,文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排放猪场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判决文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余江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7年 11月 6日傍晚,王某龙在余江区画桥镇大桥岗田垅田畔上的稻草堆里抓获一只野生鸟类(灰背隼),次日早上在山场用放置的夹子夹到一只野生鸟类(竹鸡),7时 40分许,王某龙将两只野生鸟类用一个圆形铁丝鸟笼装着带到余江县邓埠镇站前路菜市场门口出售,出售时被余江区林业局、余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余江区森林公安局联合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龙出售的两只野生鸟类中一只为灰背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一只为灰胸竹鸡,属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王某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在市场上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背隼一只和国家" 三有" 保护动物灰胸竹鸡一只,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王某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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