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贩卖枪支违法,所以不少人铤而走险时就发明了不少“妙招”,比如将枪支散件分别发快递,收件人按照组装视频装好枪支就可以。不过,这样就能万无一失、蒙混过关?
2017年5月21日,邹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李某乐结识,并于当日在李某乐处购买一把气枪,支付李某乐人民币1400元。同年8月末,邹某先后收到数个快递,均为气枪散件,李某乐将组装气枪的视频链接发送给邹某,因邹某没有安装成功,便与李某乐在山东聊城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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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乐将散件拿走,组装好后交还给邹某。而后,李某乐再次辗转在李某处为自己购买一把气枪。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辽阳县天天快递将枪支散件发货,李某乐收到枪支散件后组装自己留用。
2017年11月29日,李某乐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获,并将气枪扣押。2017年12月15日,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乐处扣押的疑似枪支正是枪支。
近日,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三里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三》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