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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清理规范32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时间:2017-07-18

  辽宁省清理规范32项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和停征的3项收费预计全年可减轻全省企业和社会负担达2.2亿元

  7月17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认真研究地方清费减负措施,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设立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近日经省政府批准,取消2项、停征1项、调整9项收费。其中,取消和停征的3项收费,预计全年可减轻全省企业和社会负担达2.2亿元。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工作,提出要强化放水养鱼意识,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此,我省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清理规范政府性收费和基金,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此次清理规范收费工作中,我省取消“人防工程四项费用”等2项收费,停征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的镁资源保护费。调整的9项收费包括: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对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对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继续征收,同时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继续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5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按照财政部“一张网”口径整理,目前我省仅保留省级设立养犬管理费、收费票据工本费等五大项(含16项考试考务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此次取消、停征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据介绍,以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我省将加强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管理。为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公示制度执行管理,对保留的省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增强时效性,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省规定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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