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廉洁执行的规定》发布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报道 为确保执行人员依法、廉洁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廉洁执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昨日发布,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出台廉洁执行专门性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执行人员,将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执行队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负有廉政监督责任而未尽到监督职责的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不得单独接待当事人或代理人
执行人员接待或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传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应当在人民法院相关接待室或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擅自带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入办公区,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不得独自接待。
执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向当事人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不得委托当事人购物;不得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得到当事人处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项费用;也不得以默许、被动的方式接受当事人或中间人的礼品、馈赠等。
不得购买本法院的拍卖标的物
规定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冷硬横推”及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应依职权积极主动、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执行人员除工作职责外,不得参与、干预本职工作以外其他案件的执行,不得对其他案件的执行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执行人员不得购买本法院处置的拍卖、变卖标的物,不得参与、干预本法院组织的评估、拍卖、变卖标的物价格、收费等事项。
执行人员不得拖延支付执行款
同一法院的申请执行人为多人,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不同案件,应得到同等执行,不得厚此薄彼、区别执行、选择性执行。
规定指出,执行款原则上由被执行人向法院财务部门交纳,执行人员不得收取。执行人员不得拖延执行款的支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被执行人办理剩余执行款的退付手续。
当事人配合异地执行的,执行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购物、娱乐、旅游等;不得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它物品; 禁止在办理公出事项外与当事人单独接触。禁止公出执行人员向当事人报销、索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