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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部门解读“限售令” 非住宅和公寓不在限售范围内

时间:2017-08-10

  昨日,沈阳市房产部门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的限售等条款进行权威解读。其中明确,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原文:

  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解读:

  沈阳市房产局表示,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在限售区域方面,包含浑南区(不含沈抚新区)、沈河区全域住房,大东区、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三环区域内部分住房,不包含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全域住房。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和家庭唯一二手住房并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对于该条“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内容中对“大病重病”和“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认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认定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执行。

  原文:

  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解读:

  该政策于8月8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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