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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防范重复参保

时间:2017-08-17

  辽宁省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防范重复参保

  对于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财政不予补助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者中的一种医疗保险。”日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和防止重复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政策,防范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杜绝重复报销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力争于今年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据了解,2016年下半年,审计部门对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全省各地两项制度之间存在重复参保、重复补助以及重复报销等问题。

  对此,《通知》中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政府只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给予一次补助。对于违规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重复参保的时间顺序,确定本年度内首次参保缴费的一种医疗保险作为城乡医保参保选择,财政部门据此给予相应参保补助。对于重复参保的城乡居民,财政不予补助,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退回其重复参保个人缴费的参保费用。对于城乡之间流动居民,应按照我省进城落户农民和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享受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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