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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诈骗200余人450万 获有期徒刑11年半

时间:2017-09-05

  谎称能办大学自考学历证书和教师资质证书等,他骗86人252万元。

  谎称能办理电工证、电梯证等资格证书,培训后提供高额工资工作岗位,他又骗121人201万元。

  最终,沈阳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日前法院判决,郑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1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

  办理大学学历证书

  他骗86人252万元

  沈阳男子郑某系沈阳市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沈阳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郑某在大东区联合路附近其经营的学校内,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北京交通大学自考本科、专科等学历证书及国家注册一级、二级建造师、教师资格等资质证书。并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相应证书,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之后郑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走郭某、万某等86名被害人钱款252万元。

  办理资格证书

  又骗121人201万元

  2014年3月,郑某注册成立某电梯公司。2015年1月至9月期间,郑某在大东区联合路其公司内,谎称能够为被害人办理电工证、电梯证等资格证书,培训后提供高额工资的工作岗位。并通过网络招聘、现场招聘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之后,郑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安排被害人到其学校进行为期6个月的培训。其间以防止应聘者培训结束后跳槽为由,要求被害人以现金支付培训费用,或者向与其学校有合作协议的信息咨询公司办理贷款。

  通过以上方法,郑某骗走李某等121名被害人现金和贷款本金201万余元。

  犯合同诈骗罪

  获刑11年半

  2015年10月26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庭审中,郑某辩称其系被他人所骗办理学历证书,且其已将收取学费投入学校运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辩护人称,郑某系被他人所骗,并与他人签订了合作招生协议,学生的学费有大部分已转入他人账户;郑某与电梯学员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郑某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郑某退赔赃款4542560元,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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