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或将影响养老金等多项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本次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对该规定的补充。其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