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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完善监测网络和预警 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时间:2017-09-07

  我省将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从药品生产、配送和医疗卫生机构三个维度开展短缺药品全方位监测,实行短缺药品监测信息月零报告制度。

  如出现原料短缺、企业生产线改造、药品GMP认证或调整生产品种等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0天填写企业药品短缺预警信息表并上报。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属地将短缺药品信息填写完整,并上报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平台。一旦出现药品短缺问题,将分类进行解决。

  如果是由于价格问题等原因导致的药品短缺问题,将探索通过参与国家统一撮合、省际合作撮合、省内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撮合等措施,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对于临床必需的急(抢)救类、儿童和老年人等基本用药的短缺药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每半年与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格联动调整一次。针对药品相关标准变化、认证改造等导致企业停产以及临床需求突然增加等情况,将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应急生产。

  对于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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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卫计委要求,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9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原参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应药品议价结果废止。医疗机构等采购方要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药款,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的要求,保障药品供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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