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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排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拟每年对社会公开

时间:2017-09-27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需进行全面修订。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参加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立法调研。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等。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为做好与环境保护单项法规的衔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省、市、县要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依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光辐射、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明确设置立法罚则幅度,降低自由裁量权,制定严格的违法惩罚标准。要增加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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