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物业费 物业不得变相中断水电气
物业服务评估结果可作为下年度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9月26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物业公司不得变相中断供应煤气水电
二审稿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护、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评估结果可作为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质量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下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和评估办法由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修订草案拟规定,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作出决定。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方面拟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利用业主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二审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电梯故障危及安全可申请专项应急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
保修期满后,“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等,可申请使用应急维修费用,该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拟鼓励老旧住宅区建经营性车库、车位
政府应当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综合改造整治,建设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可以适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指导老旧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
欠物业费拟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物业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私立名目乱收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