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以及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都不再要求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做出部分修改的《沈阳市绿化条例》自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此前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本次一并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此外,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也不再强调应当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而是修改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