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热今日启动热态试运行
正式供热后经测温 室温低于16℃可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今天,沈阳市各供热单位将按统一安排正式启动热态试运行,还有不到一周时间将正式供热。
2017-2018年度采暖期正式开始后,室温在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居民可申请测温退费。经测温,温度在16℃以下,可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目前,沈阳市供热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各供热单位开始按统一安排启动热态试运行,在此期间,多余的热量会输送到用户家中,部分居民家中会在热运行期间感受到“热乎气儿”。
热运行之后,沈阳市即将正式迎来2017-2018年度供热期,供热初期,受各种因素影响,个别用户家中可能会出现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如何正确的进行测温退费呢?
去年,辽宁出台了《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在测温退费方面,沈阳市按此文件执行。
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对此,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
对于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测温,如仍有异议的,还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
退费标准根据不达标程度,分为两档,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在不达标天数的认定上,供热单位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而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当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二者测温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目前,退费金额公式为: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可持相关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同时提醒广大用户,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标准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