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沈阳,卡在手中,6000余元在却香港被盗刷,这让沈阳市民林先生很疑惑。
他认为,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于是他起诉银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一方认为,交易属于卡密相符情形,这属于正常交易,不属于盗刷情形。
出现这种情况,到底谁该负责?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在此,法官提醒,如遇银行卡盗刷,及时到银行办理冻结或取出存款并报警。
银行卡被盗刷6000余元
沈阳市民林先生单位统一给办理了工资卡,生活中他也经常使用这张卡存取款。今年4月9日晚10时许,林先生突然收到五条电话短信,显示该卡在香港共计被盗刷6444余元。
这让林先生很疑惑,事发后的第二天,他到银行柜台告知并在柜台取出剩余的68元,同时打印银行流水并报警处理。
林先生表示,他没有向任何人出借储蓄卡,而且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也不存在过失。“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在其银行卡被盗刷的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我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对此,银行认为,林先生无法证明本人与银行卡是否存在分离现象,也无法证明交易当天本人是否在交易所在地香港。该笔交易属于卡密相符情形,银行认为属于正常交易。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林先生银行卡上的该笔交易是被盗刷。
银行一方还称,林先生的银行卡是工资卡,系批量开卡,由单位统一办理,当时银行与林先生单位约定持卡人应遵守储蓄卡领用合约。
该合约中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甲方(银行)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持卡人)本人承担。”据此,银行认为涉案刷卡业务是正常交易,不属于盗刷情形,故银行不同意对林先生进行赔偿。
判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林先生在银行办理并使用借记卡,双方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护林先生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林先生将款项存入银行,即取得本息偿付请求权。
庭审中查明,林先生及银行均认可林先生所持有的借记卡内存款6444.83元在香港ATM机中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及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对银行的识别义务。
现林先生在沈阳,而其所有的储蓄卡却在香港被盗刷,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本身存在着不能识别伪卡的缺陷,据此,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故林先生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银行提出,林先生无法证明人与银行卡是否存在分离现象,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应有林先生承担的抗辩,因借记卡在前一日22时许被盗刷后,林先生第二日上午即到银行以借记卡取款,并于同日报警,据此,银行未能证明林先生存在人、卡分离现象,同时银行也不能证明林先生存在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故对银行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在此,办案法官也提醒,市民在使用银行卡的时候应小心谨慎,输入密码时应该注意对密码的保护。如果发生盗刷银行卡的情况,第一时间去银行柜台说明情况,办理冻结或取出存款,同时应马上报警。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