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兴高采烈,数着日子盼快点交房,可是交房日期都已经过去快3年了,他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付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23748.38元。
2013年11月11日,沈阳市民李某在辽中区购买一处房产,并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的房屋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逾期后开发商没有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现要求开发商赔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为准,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及至实际交付房屋为止。
李某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违约金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计算?李某在2015年9月10日就曾经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做出了民事判决书,判令开发商支付给李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的违约金7843.78元。可是没想到开发商持续违约,现李某再次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的违约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商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涉案房屋。第九条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310031元,但开发商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748.38元(按已付购房款310031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