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受退伍士兵父母的10万元之后,时任辽阳市安置办主任的袁某某找到了已经考试考核被分配工作的另外一名退役士兵,让其把到工作单位的名额让出来。结果,名额被顺利对换。拿到10万元贿款的袁某某拿出了2000元作为补偿费,交给了被替换的另一当事人。
日前,三次受贿共28万元的辽阳市安置办原主任袁某某犯受贿罪,终审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至2006年,在安置2004年冬季退伍士兵工作期间,退伍士兵李春(化名)的父母通过郝某某(已判刑)交给孙某(已判刑),再由孙某转交给时任辽阳市安置办主任的袁某某10万元人民币。
后袁某某找到经考试考核已被分配到辽阳某公司工作的退役士兵王某某,让其把到辽阳某公司的名额让给李春,又以李春家长给的补偿费名义,交给王某某2000元人民币,并让王某某写了一份自愿将到辽阳某公司的名额与李春对换的申请书。
之后,袁某某将2004年退伍并已分配到辽阳市某局工作的李春,重新分配到辽阳某公司工作。
2007年至2008年,在安置2006年冬季退伍士兵工作期间,同样有退伍士兵的家属“出资”办理重新分配工作。就在自己的办公室,袁某某收受17万元人民币。后袁某某将已分配工作的当事人重新分配到辽阳某公司工作。
2008年至2009年,袁某某再次收受1万元人民币,办理类似事宜。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辽阳市安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三次收受他人给予贿赂总计人民币28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判决后,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袁某某则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法院认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公布,该解释对贪污或受贿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故应依据调整后的标准对袁某某量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