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州一市民通过民心网向市群众诉求服务系统平台咨询:
最近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想了解其中关于物业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是否有变化?
对此,古塔区城市管理局立即作出在线解答: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原则,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做出具体说明,但在《锦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维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审核同意后,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批复的使用计划拨付首期工程款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五)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在工程决算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如果对工程验收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后再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业在工程决算书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工程余款划转至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审计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