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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小学生欺凌可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影响升学

时间:2018-02-27

辽宁中小学生欺凌可记入综合素质评价 影响升学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方案中明确了对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中小学生实施欺凌,严重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其表现也可能被计入综合素质评价,影响升学。

按照要求,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队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还应该吸纳学生代表。根据实施方案,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家长举报的,应该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该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处室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该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

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此外,在问责处理上,辽宁将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于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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