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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开展“五个一批”行动 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18-04-11

辽宁省高院开展“五个一批”行动 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

4月10日,辽宁省高院部署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沈阳召开。会上提出,全省法院计划利用半年时间,集中打响“风暴”战役,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发起全面总攻。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法院将于每月开展“五个一批”活动,通过司法程序严厉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此外,省高院下发公告,敦促被执行人于2018年4月30日前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者将被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执行司法拘留人数达1.6万人

13.2万未结案件将于7月底清仓

据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自2013年至2017年的4年时间,全省被依法执行司法拘留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人员已达16760名。截止2018年3月底,仍有13.2万余件未办结执行案件。全省法院将对以上案件及陆续新收,和所有终本恢复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清理。预计2018年7月底,所有积压案件清仓见底。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到位、应执尽执,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严格管理、确认规范、恢复及时。

每月开展“五个一批”活动

依法严厉惩处失信被执行人

全省法院还将于每月开展“五个一批”活动,将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罚款一批、拘留一批、限制消费一批,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一批,对涉嫌构成拒执罪、妨碍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

截至2018年7月底,使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都付出赖账代价,得到应有制裁。同时,全省法院还将建立月巡查、月调度、月考核、月通报制度。省高院工作组,每月包片进行巡查督导,并强化考核、通报、约谈工作,加大问责追责工作力度。

三部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合围“老赖”使其无处藏身

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与银行、国土、工商、保险等部门进行联动,通过限制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有效对其进行惩处。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发布如下公告:

一、在我省三级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前到执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此期间全部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 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从今年5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本院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提供线索的依法严格予以保密。联系电话:各市区号+12368或者执行法院的公开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拒执罪相关案例

1、被执行人周立波、计淑英在耕地内烧秸秆失火将他人树苗烧毁

彰武县法院判令周立波、计淑英赔偿经济损失20028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周立波、计淑英所有的玉米,并告知如变卖需保留价款上交法院。周立波、计淑英在明知上述内容的情况下,私自将变卖玉米所得8000余元自用。2016年,周立波、计淑英又将土地转包款3万余元及医疗费报销款8547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或留作私用,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二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诉和审理程序,2017年11月2日,彰武县法院依法对周立波、计淑英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齐凤忠、周名顺等人租赁某公司的场地从事经营,因未按合同约定给付租金,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给付租金

经过审理,判令齐凤忠、周名顺清腾场地、返还土地。执行法院发出腾退公告,责令齐凤忠、周名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行腾空其所占有的场地,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自行腾空场地。执行法院对其二人分别拘留15日。拘留期间,二被执行人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5月,盘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齐凤忠、周名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祝某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关某某、关爱民、谢洪丽借贷合同纠纷案

经沈阳中院判决,关爱民偿还祝某276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均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法审计后查明关爱民、谢洪丽在其实际控制并享有股份的公司有巨额未分配利润情况下,仍不分配利润、偿还债务,属于变相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4月,执行法院依法对关爱民、谢洪丽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在限制出境期间,二人为达到出境目的,于2016年2月在珠海租用木船偷渡至澳门,被澳门警方抓获并被遣返内地,同年4月被沈阳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月被依法逮捕。鉴于关爱民、谢洪丽在庭审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开始履行,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关爱民、谢洪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偷渡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4、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孙贺久劳务纠纷一案

经葫芦岛连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孙贺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因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2157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四处躲藏,规避法院执行。经调查,孙贺久家庭条件较好,且在外承包工程,曾于2015年从某镇政府领取征地补偿款6万余元。被执行人孙贺久有履行能力而长期躲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月17日,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孙贺久抓获,被执行人家属积极代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鉴于被执行人家属积极代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对被执行人孙贺久作出不起诉决定。

5、兴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德清、姚忠杰等11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兴城市法院判决杨德清、姚忠杰等11人不得妨害该公司及委托施工单位对涉案土地上工程的施工。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不得妨害施工,并将设置阻碍施工的铁丝网拆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继续阻碍施工。2017年4月20日,30余名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设置的木桩及铁丝网拆除。后被执行人又到现场阻拦施工,执行人员多次到现场执行,被执行人仍对抗执行。2017年4月17日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侦查,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经说服教育部分被执行人保证不再阻拦施工,但杨德清、姚忠杰仍在施工现场阻拦,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19日,自诉人兴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人杨德清、姚忠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兴城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开庭审理,分别以拒执罪判处被告人杨德清、姚忠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6、李某某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李刚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李某某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377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刚的银行账户,发现其某一银行账户使用频繁,遂到银行查询了该账户的一年账务流水记录,发现被执行人李刚于2017年11月4日收到一笔20万元的存款,但并未如实报告,并通过微信转账、提现等方式将该笔款项支取完毕。被执行人李刚的该种行为属于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经过法院多次沟通,其均采用拖延方式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刚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明确告知司法拘留到期后被执行人仍不执行,则按照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其迫于压力于2017年12月22日给付全部执行款,经申请人同意,执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7、被执行人李延智租住八旬老人高某的住房,从2016年10月起未交纳租金等费用

2017年6月,高某诉李延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交还房屋,并给付所欠房租共计7000余元。法院经过审理,判令李延智履行上述相关内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李延智拒不履行,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传唤,但李某均未到庭,后执行法官到该处房屋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屋内留有大量李某的生活用品,遂用封条将该房屋暂时封存。一周后,执行法官发现门上封条并未损坏,但门锁已被人撬开并且掩住,执行法官通过对现场查看,明确并没有物品丢失。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将被执行人李延智强制传唤到案。其承认破锁入住,私拆封条确其所为。法院决定对李延智司法拘留十五天。拘留期满后,李延智将房屋腾空交给申请执行人,并偿还了拖欠的房租,涉案执行完毕。

8、某公司申请执行万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一案

沈阳中院判令沈阳万怡公司给付工程款1692万余元及延迟利息。案件执行中,万怡公司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将万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对万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万怡公司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万怡公司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立案执行前,将其名下的多处房产备案至他人名下,并在此期间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对公司并不实际掌控的王某,原法定代表人刘某仍对公司的人事任免、费用支出、工程款拨付、重大事项决策等作最终审批,执行法院认定刘某为万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万怡公司债务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对其罚款拘留。2018年2月9日,执行法院干警来在万怡公司大堂将欲外出的刘某抓获。刘某摄于拘留罚款,立即筹措资金,将全部案款1759万元汇入执行法院执行款专户,案件执行完毕。

9、王某与姜殿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丹东振安区法院判令:姜殿臣十日内清除案涉水井井口的封堵物,使王某能够正常挑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姜殿臣,向其讲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的影响。被执行人姜殿臣于次日就主动将涉案水井井口的封堵物清除,并将执行费交到法院。经了解,在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使其贷款受阻,故其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10、周某与被执行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永鑫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营口鲅鱼圈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21774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现已下落不明,该公司又有大量债务未清偿。了解到该公司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已变更,原有业务已由安泰公司接手。安泰公司与永鑫汽贸并无法律上的关系,送达后该公司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法院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法院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此后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要求结案,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院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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