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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实施:泄露寄件人隐私 最高罚款10万元

时间:2018-05-04

快递新规实施:泄露寄件人隐私 最高罚款10万元

5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施行,针对“快递员是否可以拒绝送货上门”“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规定快递员必须送货上门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记者多方了解,在送货上门方面,快递员其实也有自己的苦衷。比如,有些小区禁止快递车辆入内;部分快递单上的门牌号不准确;经常遇到收件人不在家的情况,导致送货效率降低、快件积压;担心快递车或车内的快件被盗等。所以,邮政管理部门也大力鼓励企业共享设施,推广智能快递柜等。

身份信息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提到了实名制的问题,快递实名制是指寄件人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已于2015年底正式推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泄露寄件人隐私最高罚款10万元

快递实名制成为保障快递包裹安全的措施之一,但同时引发人们对隐私安全的担忧。

对此,《快递暂行条例》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专访】

可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或服务企业赔偿

为便于大家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促进《条例》贯彻实施,5月3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彦辰,并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记者:《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对辽宁省邮政行业发展有哪些作用?

刘彦辰: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速发展后,辽宁省的快递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7年,全省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5.14亿件,同比增长29.15%。快递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达4157个,各类快递物流园区12个,快递业务日均处理量达420万件。在高速发展的背后,辽宁省快递业还面临着行业发展亟须转型升级、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经营秩序不够规范、部分百姓用邮诉求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等现实问题。《快递暂行条例》的出台正为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提供了最及时的、最有力的支撑。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将凝聚全省力量,立足当下,下大力气做好近期的系列宣传工作,着眼长远,谋划好长期的落实举措,让《快递暂行条例》出台带来的制度红利在辽宁省得到全面的释放。

记者:辽宁省对于落实《快递暂行条例》将有哪些行动?

刘彦辰:近期,我们会组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比如举办有关《条例》的知识竞赛、印制《快递暂行条例》宣传材料、举办全省《快递暂行条例》培训班,组织各市局开展“七进”宣传教育活动,让《快递暂行条例》走进企业、校园、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公共场所。

推进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行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发展,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落实《快递暂行条例》的切入点,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寄递安全源头管控,建设权责相适的分级监管责任体系。

记者:消费者比较关心的损坏索赔的问题,《条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刘彦辰:在运送途中,因快件损坏或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条例》在企业处理投诉方面,也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还可以依据邮政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这对用户通过投诉,主张赔偿是很好的保障。

此外,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缺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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