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 号)要求,我市于今年5月24日下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50号)。
提标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 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调增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城区为 836 元/月,“三县”为757 元/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7012元/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5645元/年。
目前,我市及各县区已分别召开提标专题工作会议,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于6月份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低保金、供养金,核实工作将于6月末结束。7月份将按新标准核定的低保金、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