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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男子因感情纠纷放天然气自杀 获刑3年

时间:2018-07-20

沈阳男子因感情纠纷放天然气自杀 获刑3年

男子李某因情感纠纷而产生厌世倾向,释放天然气想要自杀。经现场检测,嗅敏仪数值达到25%,极易引起爆炸。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李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10月30日5时许,陕西来沈男子李某因情感纠纷而产生厌世倾向,在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其租住的房间内,将燃气热水器及炉具的燃气管割断,释放天然气欲行自尽。

当日14时许,邻居发现后报警。经现场检测,嗅敏仪数值达到25%,极易引起爆炸。

当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将室内燃气管割断,释放天然气的行为,易引发爆炸和火灾,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昨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为什么没认定犯爆炸罪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犯爆炸罪,法院却认定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为什么呢?

法官表示,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是为了自尽才割断了燃气管,释放天然气,并不是故意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爆炸罪的罪名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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