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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三月十四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郭某,男,汉族;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被告人李某,男,汉族。三人都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二三里资讯了解到,2017年11月24日14时许,在高速公路铁岭站交通岗南约300米处,被告人郭某因驾驶车辆超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遂通过车内对讲机呼叫车队的十余辆集装箱车司机帮忙别车、砸车。
随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等人驾驶集装箱车陆续赶到现场,被告人郭某手持铁棍、被告人蒋某某和李某手持木棒将李某某的集装箱车右侧倒车镜及挡风玻璃砸坏,郭某用铁棍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车辆倒车镜及挡风玻璃损坏价值人民币39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万元,李某某对郭某、蒋某某、李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