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记者了解到,省政府近期发布《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按需申请的新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非标准化校车,要引入退出机制,分阶段、分批次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意见》中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校车许可。
在校车准入制度方面,《意见》要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做好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必备条件审核、发放许可证。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专用校车,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
此外,在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工作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其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校车行驶前,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