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淄博市物价局公布了《关于明确淄博主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淄博市主城区(张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实行日最高限价,小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15元。
根据《通知》要求,淄博市主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各公共停车场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按《淄博主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规定执行。各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主要有四种,分别为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立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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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写字楼停车自主定价 医院就医停车凭治疗凭证可免费
今天下午,淄博市物价局公布的《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确需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实行计次收费的,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的停车场,对前往就诊就医的群众,所驾乘的机动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交通事故、违法等涉案车辆停放场所以及客运中心、大专院校等停车场所等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制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住宅物业收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超载部分货物3日内免费看管
今天,淄博市物价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卸货场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卸货场不得向运输业户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货物装卸费按《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此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已卸载、存放在停车场内的超载部分货物,3日内停车场负责免费看管。超过免费保管时间的,车主应向停车场缴纳货物看管费。对自愿委托停车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车主,停车场可收取货物装卸费。停车场接受货主委托装卸货物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货主自己装卸货物的不得收费。《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