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4日讯 近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泡菜生产车间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58.1mg/L,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要求。
因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排放一般工业废水,超标因子1个,排放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青岛崇杰环保平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氨氮超标0.29倍,水日排放量3吨,两年内受到处罚1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处以370000元罚款。
截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前,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