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5日讯 由于青岛原彩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显示,青岛原彩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塑料制品,制售:纸箱(不含印刷),批发零售: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20年12月2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在青岛原彩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挤出车间在生产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其中1台挤出机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弃直接排放。
信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了解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以上法规,2021年1月1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罚款7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核实该案件,信网与青岛原彩工贸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该事件已做出相关整改,罚款已如数缴纳。信网记者 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