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19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由于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显示,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金爱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调味料生产(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辣椒分捡;农副产品购销;货物进出口;太阳能光伏发电、售电等。
2020年11月2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执法人员在对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辣椒制品生产车间生产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沿车间南侧厂区内污水管道向东直接排入厂区外城市污水管网检查井中。信网了解到,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为工业废水,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它方式直接排放,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6倍,日排水量达4吨,两年内曾受到过相关处罚1次。
信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了解到,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根据以上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了罚款7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核实该案件,信网与青岛农一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负责人表示,对于该事件一无所知,拒绝采访后挂断了电话,信网后续与其多次联系,该负责人均未接听电话。信网记者 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