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4日讯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因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青岛天丰石墨有限公司被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对此,20201年2月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40000元人民币。
针对此事,青岛天丰石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信网记者丛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