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山东新闻

被处罚了!青岛这些鳕鱼片、烤鱼片、花生酱、调和麻汁抽检不合格

时间:2021-03-07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7日讯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经营的“鳕鱼片”、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万象汇生活超市经营的“授渔翁”烤鱼片、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调和麻汁”抽检结果不合格。丽达万象汇生活超市被罚没50529.36元。青岛双宝食品被罚没148596.14元。

据了解,在2020年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检中,发现青岛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青岛市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经营的“鳕鱼片”,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经营的“授渔翁”烤鱼片,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和“调和麻汁”。

2020年12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市城阳区源真富海珍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该店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0年12月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象汇生活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9.36元,合计50529.36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0年11月11日、11月2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双宝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生产的“花生酱”和“调和麻汁”经检验不合格,分别构成生产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合并处罚,罚款14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96.14元,合计148596.14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上述违法行为和处罚情况通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该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闪电新闻记者 崔冬梅 报道

  • 上一篇:打造国内领先低碳智能工厂 国舜绿建低碳·和钢智能科技示范产业园开工
  • 下一篇:【直通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保护 发展产业 弘扬黄河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