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8日讯 试用期期间离职,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却称试用期没有工资,这让市民李先生无法接受,认为该公司此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自己既然工作了一段时间,就理应得到工资。对此,信网从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获悉,因为觉得李先生不适应这份工作,曾提出给他调岗,但是被拒绝了。由于在公司的几天李先生一直在看资料,未付出实际劳动,所以不予支付工资。
工作一周后离职
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光谷软件园内。2021年2月21日,李先生应聘至该公司,担任主管一职。当时双方约定,李先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4000元,绩效为1000元,试用期为7天。
在工作了一个周之后,公司人事部发来通知,要将李先生调至普通业务员岗位。听到这一消息,李先生很是不满,拒绝了公司的调岗。“我当初应聘的就是主管,才一个周,就要给我调成业务员,我肯定不同意。”
也正是因为此事,双方产生了矛盾,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先生最终离开了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离职时,李先生提出,希望把工作期间的工资结算一下。但是人事部负责人却称,试用期没有工资。
“我入职的时候,没跟我说过试用期没有工资啊。而且,试用期不给工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我提供了劳动,为什么不给我工资?”李先生对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虽然钱不多,但是这么做属实有点“不地道”。
用人单位称上班期间只是在看资料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联系到了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王经理,据其介绍,李先生确实在公司待过一段时间。“李先生当时应聘的是储备主管,来了之后就待了四五天,后来就请假。我们觉得他对这个岗位不适应,所以就提出将他调到普通员工岗,他就不愿意了。”
对于工资的情况,王经理表示,并不是试用期没有工资,李先生来到公司后,只是在看资料,没有真正的付出劳动,双方并未形成实际的劳动关系,也就不需要支付工资。“哪怕他就是付出了一个小时的劳动,公司也会支付工资的,所以我们不拖欠他。”
那么此事后续会如何处理呢?就该问题,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面并未作出正面回应。
劳动监察:应支付工资
像李先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呢?信网就此事咨询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试用期是应该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既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如果试用期不支付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而且,事情并不像青岛新大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说的那样,员工只是看资料,未付出劳动,没有形成实际的劳动关系,所以无需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也是需要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支付的话,可以在离职一个月后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们会依法受理。”信网记者 岳祥